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的工作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地方红十字会指导所在行政区域内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