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条已废止省、市、县(市、区)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的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