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