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红十字会取得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对侵占、挪用红十字会经费、财产以及捐赠款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按照规定处分红十字会分发的救灾救助款物的,红十字会应当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