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