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红十字会接受国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物资、设备,公安、海关、税务、进出口检验检疫、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给予减免税和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