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红十字会向社会公益事业、灾区及贫困地区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