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