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四章 扶持措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