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