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落实有关财政补贴、贴息、风险补偿基金等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服务。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