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落实有关财政补贴、贴息、风险补偿基金等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服务。

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