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四章 扶持措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服务,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民族乡村、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