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加强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