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