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化建设,创建专业网站,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服务;运用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宣传、推介农产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