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下列指导、服务:

(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

(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

(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业会展等形式营销农产品;

(五)组织县乡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

(六)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