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不得侵犯其成员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