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和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可以决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