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三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成员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货币足额存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以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经认购或者已经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经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