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二条已修改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