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一条已修改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入股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