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业机械、渔船、渔具等实物以及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成员决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