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一)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三)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时速行驶的;(四)未在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五)在进出口、运输道路上遗撒、泄漏物料的。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