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二)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现场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的;

(三)在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四)城市建成区大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与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的远程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设施的;

(五)施工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进行覆盖,或者建设单位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