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