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或者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