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或者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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