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环节以及内部物料的仓储、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