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用于环境监测的器具应当依法鉴定合格。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