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区域内划定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国家确定的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