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