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或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完成情况。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