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机构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