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对提出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的从业人员打击报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