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或者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