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分管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