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