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建设、煤炭、电力、农业、质监、旅游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