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救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用。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垫付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救护。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