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接到事故调查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复。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