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特殊情况,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