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二)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三)制止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四)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被调查人的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