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