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