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

(四)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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