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四)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