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以及防范和应急措施;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四)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的,依法获得治疗、赔偿以及保险赔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