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以及防范和应急措施;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四)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的,依法获得治疗、赔偿以及保险赔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