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居民区、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的不安全距离内;(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三)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五)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的不安全距离内;(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