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歌舞厅、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点)、网吧等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二)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有关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四)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五)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