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书面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