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依法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