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四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高处悬挂作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