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献血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献血的宣传。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卫生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